東南網6月12日訊(本網記者盧金福)記者今日從福建省公安廳獲悉,為了進一步深化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省公安廳針對近年來群眾反映的交通執法突出問題,決定從6月12日起至8月15日,在全省開展為期兩個月的交通執法亂象專項整治工作,并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機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九不準”》,進一步規范我省公安交通管理執法工作,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據了解,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檢查、治理、解決五類突出問題:下達罰沒指標,以不切實際的“每月需查糾道路交通違法目標任務”和“警務隊需完成考評數”等方式變相給民警下達交通違法罰沒任務指標;將交通違法罰沒款與單位經費、民警獎金、福利掛鉤或變相掛鉤;通過耳目費、辦案經費等名目將罰沒回撥款分發給個人。
隨意認定違法事實,現場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將實際存在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轉換為其他不記分、罰款金額低的違法行為;虛構違法事實,隨意認定交通違法行為。
違規處理異地違法,為增加當地交通罰沒款收入,出臺以耳目費等名義返利給社會中介人員的政策,利用中介人員吸引外地車輛到本地大量處理交通技術監控違法行為。
涉案財物管理混亂,向當事人收取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的涉案車輛拖移、停放、稱重檢測和交通事故處理檢驗鑒定等費用;委托的停車場、過磅站點未按標準收費、無法提供正規發票,無經營收費許可、計量監督部門年度檢驗合格證明等。
其他執法不規范行為,查處貨車超載交通違法行為時未稱重就處罰、未卸載就放行;違規扣留車輛;交通協管員、文職人員違規參與交通執法工作;未落實“繳罰分離”,違反規定當場收取罰款等。
在整治期間,省公安廳對于違反“九不準”和“五類突出問題”的,一律從重從嚴處理;對有令不行、頂風違紀的,除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要堅決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等規定,嚴格實行問責,追究相關領導責任,真正做到亂象必糾、違紀必查。
福建省公安機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九不準”
一、不準下達或者變相下達交通違法罰款指標。
二、不準未經稱重檢測、將超載的貨物卸載等法定程序,查處貨車超載違法行為。
三、不準向當事人收取應當由執法機關承擔的拖車、稱重檢測、檢驗鑒定、因拖車和扣留車輛產生的車輛停放和保管等費用。
四、不準對違法行為的法定當事人以外的人員實施處罰。
五、不準違反規定扣留、扣押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扣留、扣押車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
六、不準擅自變更或者虛構交通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
七、不準協輔警人員從事罰款、扣車、扣證、開具法律文書等執法或者變相執法行為。
八、不準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檢驗鑒定機構,停車場,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機動車銷售、報廢回收、維修,運輸企業等的經營活動。
九、不準利用職務便利在道路交通執法活動中牟取不正當利益。
上述行為,一經發現,一律從嚴從速查處,必要時,對責任人員予以停止執行職務或禁閉。經查屬實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單位主要領導一律予以責任追究。
本規定由福建省公安廳紀委監察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接受公眾監督舉報。福建省公安廳專用舉報
電話:12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