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閩翔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凱;營業執照注冊號:350303100002254;地址:莆田市涵江區江口鎮石庭工業區):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廳已經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廢水收集池私設排污口,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通過雨水溝外排。
你公司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于“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規定。
2014年4月17日,我廳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4〕6號),明確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權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公司收到我廳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2014年3月20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14年3月20日現場照片;
3.水樣監測報告;
4.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審批意見;
5.竣工環保驗收申請表及驗收意見;
6.《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4〕6號);
7.2014年4月17日《福建省環境保護廳送達回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以及《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第114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細化標準,我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拆除廢水收集池私設的排污口;
2.處罰款人民幣五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認真填寫繳款書,并到當地商業銀行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單位:
收款單位:莆田市涵江區財政局
收繳國庫:國家金庫-莆田市涵江區支庫
預算級次:省級
科 目:103050199
名 稱:其他一般罰沒收入
監繳機關:福建省財政廳
備 注 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送達我廳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廳委托莆田市涵江區環境保護局對你公司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請你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前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廳和莆田市涵江區環境保護局。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罰款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