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
5部門印發
《福建省保障性租賃住房
運營管理辦法》
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管理辦法》共8章23條,分別從總則、房源管理、配租對象、租金管理、租賃合同、項目退出、監督管理、附則八個方面,明確保租房項目運營階段的管理要求。
《管理辦法》明確——
面向社會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保租房”),應當統一對外發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包括:地址、戶型、套數、面積、實景圖、配租方式、產權人、運營主體、收費事項及標準等。
保租房重點面向城區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其中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人員。
保租房原則上不設收入門檻,具體準入條件由發展保租房市、縣合理確定。
運營主體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單次收取押金不超過1個月,超過限額的應當按規定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保租房運營主體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克扣押金;保租房承租人應當遵守房屋使用安全規定和租賃合同相關約定,并按時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等其他費用。
因運營主體合并、重組、股權轉讓、破產清算或依據司法機關生效法律文書等涉及處置保租房運營權轉讓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但尚在運營期限內的,受讓人不得改變保租房的用途,并應當繼續用于租賃經營。
此前
為進一步規范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
4部門聯合制定了
《福建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實施辦法(試行)》
自9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
《實施辦法》要求——
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保租房”)項目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戶型,重點發展具備一定規模、實行整體運營并集中管理的保租房,主要可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
《實施辦法》明確——
發展保租房的市、縣可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租房。
可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也可批量收購符合條件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
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租房。
可在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內建設宿舍型保租房,也可在產業園區按照租賃住房用地統一建設保租房。
可將政府的閑置棚改安置住房、公租房等盤活作為保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