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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http://976uc.com? 2023-06-26 08:46:36 來源:福建日報 責任編輯:周冬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經濟工作監督,切實增強監督實效,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推進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承擔有關具體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協助和配合。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保障和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階段,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送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研究處理。

四、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時,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初步方案的報告,其中包括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任務及相應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編制依據和考慮作出說明;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上一年度省級政府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省級政府投資計劃的初步安排;

(四)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成情況,特別是主要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符合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符合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

(三)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建設項目安排應當符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特別是資源、財力、環境等支撐能力,有利于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四)主要政策措施安排應當符合完善體制機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財政政策應當與主要目標相匹配。

六、對初步審查階段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建議,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七、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

(二)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評價,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提出建議;

(三)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省級政府投資計劃實施情況和本年度省級政府投資計劃初步方案。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召開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關于前款所述情況和初步方案的匯報,討論提出的意見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

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的監督。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七月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于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十、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監督的重點是: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應當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符合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和任務;

(二)主要目標特別是年度計劃指標完成情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三)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說明和解釋,提出具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措施,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順利完成。

十一、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經濟工作監督需要,可以召開經濟形勢分析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于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對經濟形勢進行分析研究。會議提出的意見建議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十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于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編制情況和主要內容的報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主要內容;

(二)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編制情況,其中應當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本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的編制依據和考慮等作出說明;

(三)關于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十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編制工作開展專題調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具體組織工作,協調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研,匯總集成調研成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綜合調研報告送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十四、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的報告,對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做好準備工作。

十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依本決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進行審議和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

(二)本五年規劃綱要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貫徹黨中央和省委關于五年規劃的建議精神,能夠發揮未來五年規劃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的作用;

(三)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情、省情和發展階段,符合國家和省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兼顧必要性與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應當符合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

十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的審查參照本決定第七條執行。

十七、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有針對性地做好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工作,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十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第三年的下半年,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研,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調研報告。

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中期評估監督的重點是:

(一)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應當符合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的建議精神,貫徹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

(二)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建設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五年規劃綱要進度安排;

(三)中期評估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作出說明,應當提出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完成。

十九、省人民政府應當對上一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與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五年規劃綱要草案一并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總結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二)重點任務落實情況;

(三)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

(四)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五)相關意見建議。

二十、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調整:

(一)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宏觀調控措施和主要目標、重點任務等必須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進入緊急狀態等特殊情況導致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情況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二十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當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其實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況外,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調整方案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除特殊情況外,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省人民政府的調整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二十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經濟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強監督,重點關注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落實省委經濟工作部署、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加強科技創新、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堅持綠色低碳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共同富裕、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海峽兩岸融合發展、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實情況,必要時可以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或者作出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做好相關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更好地推進落實工作。

二十三、省人民政府對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依法在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作出說明:

(一)因經濟形勢或者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有關重要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調整;

(二)涉及國家經濟安全、本省發展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有關重大改革方案或者重大政策措施出臺前;

(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件發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報告的重大經濟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也可以將討論中的意見建議轉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二十四、對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本省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作出決定。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前款所述議案進行初步審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二十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和本決定第二十四條所述的本省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等,根據需要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必要時作出決議。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前款所述項目的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題調研報告。

二十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加強對金融工作的監督,重點監督推動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等情況,適時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情況的報告。

二十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工作的監督。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召開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運用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和統計監督成果,聘請研究機構和專家學者,委托第三方評估,利用大數據技術等,提高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二十八、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等,常務委員會依法加強跟蹤監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決議、決定,認真研究處理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有關情況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省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跟蹤監督的具體工作。

對不執行決定決議或者執行決定決議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

二十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建議,主動回應代表關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職。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經濟工作監督聯系代表工作機制。確定監督項目、開展監督工作,應當認真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圍繞代表議案建議提出的、代表普遍關注的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題調研。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五年規劃綱要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決定所列其他事項的監督工作,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方面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有關情況應當通過代表工作機構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有關材料應當及時發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本部門有關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要求,利用電子政務網等方式,及時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數據和相關材料。

三十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向社會公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