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開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條 凡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事項,有關黨的組織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時主動公開:
(一)提出。黨的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黨務公開方案,擬訂公開的內容、范圍、時間、方式等。
(二)審核。黨的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并從必要性、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審核。
(三)審批。黨的組織依照職權對黨務公開方案進行審批,超出職權范圍的必須按程序報批。
(四)實施。黨的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批準的方案實施黨務公開。
第十六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范圍,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
在黨內公開的,一般采取召開會議、制發文件、編發簡報、在局域網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的,一般采取發布公報、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采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公開欄發布等方式,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布。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機關、黨中央有關工作機關,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以及地方紀律檢查機關、地方黨委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發布制度,及時準確發布重要黨務信息。
第十七條 黨務公開可以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方面的載體和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的,應當統籌使用。
有條件的黨的組織可以建立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第十八條 注重黨務公開相關信息監測反饋,對引起重大輿情反應的,應當及時報告。發現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加以澄清和引導。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員旁聽黨委會議、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黨內情況通報反映、黨內事務咨詢、重大決策征求意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等制度,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不斷拓展黨員和群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