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節(jié)就要到了,或許不少人正盤算著如何借孔明燈許個愿這事。比如,青少年借孔明燈許愿乞求自己有個學習好成績,尚未完婚的青年借孔明燈許愿乞求找個心儀的對象,年輕夫婦借孔明燈許愿乞求生個稱心如意的寶寶等。
應當說,借孔明燈許愿雖遂了許愿人的“心愿”,但卻給公共安全帶來了一定的隱憂。如此許愿方式還是不要為好。
就以前的情況看,因燃放孔明燈引發(fā)火災的例子不在少數,而每一次都異常慘痛。比如2008年10月1日,因有人燃放孔明燈引發(fā)的黑龍江太陽島風景區(qū)內的一場火災中,過火面積達70000多平方米,包括當地3個消防中隊、10余臺消防車、數十名消防隊員,以及該省森警總隊100余人的支援,才將大火撲滅。另外,各地因燃放孔明燈而引發(fā)火災的事件也屢有出現(xiàn)。這都在警示著人們:莫因自己的一個微小舉動而釀成慘劇。
事實上,如果因燃放孔明燈而引起火災事故的話,燃放者會因此觸犯《刑法》,構成失火罪,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遺憾的是,盡管相應的法律條款明擺在面前,盡管輿論媒體等不斷站出來進行呼吁,但各地就仍有燃放孔明燈的現(xiàn)象,特別是元宵節(jié)等重大節(jié)點。
究其原因,一方面,與一些人的傳統(tǒng)思維、傳統(tǒng)習慣以及僥幸心理有關。不少人認為,燃放孔明燈是一種習俗和傳統(tǒng),通過燃放可以贏得“好兆頭”,畢竟燃放孔明燈不一定引發(fā)火災,這種僥幸心理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燃放孔明燈的行為;另一方面,與相關部門的約束和監(jiān)督不到位有關。對于燃放孔明燈,不少地方都是抱著不提倡的態(tài)度,而沒有明令禁止的硬措施,這讓一些人有恃無恐。
需要說明的是,燃放孔明燈并非元宵節(jié)的必選項目。綜合分析來看,其更是弊大于利。
筆者以為,在祛除燃放孔明燈一事上,相關部門不妨采取“堵疏結合”方式進行。一方面,要對燃放孔明燈的行為盡行“堵”,通過發(fā)布“孔明燈限放令”,加強執(zhí)法檢查,強化問責等;另一方面,應著眼于“疏”,通過宣傳引導,倡導“文明過節(jié)方式”“文明許愿方式”等,幫助人們從借孔明燈許愿中解脫出來。如此,我們便可不為燃放孔明燈有可能引發(fā)火災而擔心。(桑勝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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