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上海商人吳堅在長沙乘坐135路公交車前往火車站途中,突發心臟病。司機等將其護送到附近醫院,并幫忙辦理住院手續。吳堅經過搶救脫離危險,出院后他先后帶著感謝金來酬謝曾經幫助他的公交司機,但是司機朋友婉拒了1萬元酬謝金。有家媒體記者認為,好在見義勇為者沒有接受酬謝,否則就不值得報道。(1月19日華龍網)
本來見到公交車上有乘客突發疾病,司機帶領乘客盡力相救,彰顯了我們社會“一人有難眾人相幫”的美好情懷,為患者搶救贏得時間;然后作為當事人,事后拿著錢去酬謝幫助他的人,本來也是出于一份難能可貴的感恩情。可是有的媒體記者卻認為如果當事人收了患者的酬謝,就不值得報道了,因為見義勇為的意義打了折。
見義勇為收了人家的感謝,見義勇為的意義真正的變了嗎?筆者不以為然。只要不是施救者索取,性質并沒有發生變化。雖然如今救人者并沒有收取人家的感謝費,更加說明他的道德水準較高,認為見義勇為是他天經地義的責任,救人是自愿的行為,又沒有在救人的過程中失去什么,所以不愿再接受酬謝金這本也是人之常情。但是,有人猜忌見義勇為者可能有所顧慮,考慮到接受酬謝后會被猜忌見義勇為的動機,或者影響媒體的報道,所以才斷然拒絕。筆者覺得,見義勇為者對于酬謝無論哪種心態,都是值得尊重的,因為之前他(她)已經用行動為見義勇盡責了。
很多時候,我們從報道見義勇為的新聞中,接受受助者酬謝的見義勇為者真不多,有的記者甚至在報道前就要問清楚,見義勇為者接受了當事人感謝沒有。筆者覺得,其實編輯記者這樣的想法也有點問題的,接不接受見義勇為酬謝,和當時他們見義勇為已經沒有必然的聯系,也不影響他們的見義勇為的英雄行為,所以,不要認為接受了當事人的酬謝,境界就低了。要知道,英雄也有妻兒老小,也有家庭,當他們為見義勇為付出的同時,也可能面臨著危險,但是只要不是在見義勇為之前索取,事后人家真誠的感謝,也就沒有必要用報道去苛求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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