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建設與資源法制創新
(四)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就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的主體、對象、補償資金來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事關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設計的關鍵問題,目前理論界還有很大爭議;實踐中已經進行的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探索經驗如何合理整合提升,社會上亦遠未達成共識。因此,應借鑒國外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的先進立法經驗,分析我國實踐中已經形成的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經驗及法制現狀,提出切實可行的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設計建議,具體包括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的原則、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主體、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對象、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來源、生態保護補償方式、生態保護補償標準、生態保護補償項目審計以及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使用監管等內容。
(五)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司法環境的健全和完善。“徒法不能行?!痹诮∪屯晟莆覈Y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立法的同時,應加快健全和完善我國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的司法環境。這一點,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走在全國法院系統前列。2014年5月23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庭掛牌成立。這不僅僅是對原林業審判庭的簡單更名,而是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生態環境審判庭的成立,標志著我國司法實務界司法理念的又一次創新。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為了生態文明建設,雖然創新資源法制之路可能是漫長的、充滿坎坷的,但我們必須堅持。只有堅持,我們及子孫后代才有可能擁有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
(作者系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卓志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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