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A 志愿者行為不算釣魚執法
對于網友產生的質疑,記者采訪了福建理爭律師事務所陳捷律師。他表示,“網友的這種說法欠妥。如果公民為了把違法者引誘出來,將其違法行為或罪行暴露在公安機關的掌控之中,這樣的行為本就不應該遭到網民的譴責。”
從這起事件來看,首先需要明確賣子父親阿斌(化名)的行為是否涉嫌違法,那么就是要區分“送養”和“買賣”兩個關鍵詞。
11月16日,在鼓樓刑偵大隊,阿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送養’孩子之初并沒有明確的想法要收錢把孩子賣掉。提出的4萬元也就是個‘情感補償’,并不是明碼標價。”
陳捷認為,“以獲利為目的買賣親生子女行為,也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性,阿斌雖稱自己的行為是‘送養’,但未采取正常手段且明確要求對方提供4萬元的補償,這可以被認為是變相買賣行為。若非公安機關及早制止,他的行為必定涉嫌‘買賣人口’。”
“而事實是,打拐志愿者仔仔通過自己的行為,將阿斌的違法行為暴露在公安機關的視線內,為公安機關執法提供了幫助,他的做法對社會是有利的,值得鼓勵。”陳捷說。
同時,針對網友提出的“釣魚執法”一說,陳捷也表示,“‘釣魚’一詞其本身只針對行政機關和執法者而言,因此,‘釣魚’和‘執法’是一個統一稱呼,缺少其中一個要素都不能認定為‘釣魚執法’。而對于沒有執法權的普通老百姓,說其‘釣魚執法’欠妥。”
B “特情介入”也不算“釣魚執法”
“最初,這種做法只應用于公安機關為嚴厲打擊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動中,由于這類犯罪活動隱蔽性強,為起到震懾作用,國家公安機關采取了一種‘特情介入’。就是通過臥底等手段與毒販發生交易,掌握證據人贓并獲。”陳捷表示,“普通的理解,這就是‘釣魚執法’。”
行政管理機關對于其所管理的事項,通常來說具備一定的國家公務性質,比如說交警管理公共交通,公路局負責道路養護管理等等。“有行駛公權力的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當中,是不允許通過引誘導致行為人違法,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這是明令禁止的。”
陳捷認為,“行政機關作為社會管理者,如果利用釣魚執法,就是破壞了正常的管理方式,擾亂社會秩序。”
“針對打拐志愿者在事件中的行為是否涉及‘釣魚’,國內也有法律界專家進行過明確區分。”陳捷介紹。
人們通常所認為的“釣魚執法”行為,是誘導觸發型“釣魚執法”。即行為人最初并沒有想要違法的念頭或意圖,被執法者一再引誘,誘發行為人進行違法犯罪,這樣的行為屬于非法的。
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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