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院老人出意外,誰來埋單?
http://976uc.com?2013-04-17 09:25? 趙錦飛?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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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福建日報4月17日訊(本網記者 趙錦飛)3月底,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養老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養老院賠償摔傷老人李依伯醫療費等各項費用9.8萬多元。
我省現有公辦養老機構997家,民辦養老機構184家,總床位數達到9.36萬張。然而,因為出現老人摔傷等意外事故,老人的家屬經常與養老機構鬧得不可開交,甚至對簿公堂。家屬認為養老機構應該保障老人安全,而養老機構覺得委屈,認為老人是高危人群,容易出現意外。
一道難題遂擺在眼前:住在養老機構的老人出現意外,誰來負責?
老人摔傷,家屬與養老院對簿公堂
2010年11月8日,李依伯被家屬送到倉山一家民辦養老院,家屬與養老院簽了《入住協議書》,并交了一個月的護理費1300元和押金3000元。由于李依伯尚能自理,家屬為他選擇的是半護理級別服務。服務項目包括:提供食宿、打掃衛生、清洗衣物、適當的護理等。
同年12月23日,李依伯在養老院里摔傷。28日,家屬送他到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李依伯住院24天,養老院付了5000元醫療費。經司法鑒定,李依伯的傷殘等級達九級。
事后,李依伯和家屬向養老院索賠,遭拒后將養老院告上法庭。庭審中,養老院辯稱:李依伯選擇的并非一對一的專門護理,養老院沒有責任保證他不出意外事故。事發當天,李依伯不小心摔倒,他的受傷與養老院的服務活動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倉山區法院審理認為,李依伯和養老院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養老院未盡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對李依伯做出賠償。
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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