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腐敗案特別是“前腐后繼”現象時有發生,不僅表明該領域權力制約機制的嚴重缺失,而且還意味著該領域內腐敗機制的形成
湖南省耒陽市礦征辦腐敗窩案涉案人數眾多,但與一些重大群體腐敗案件相比,還是“頗有不如”。
“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群體腐敗現象令人驚嘆。”中央黨校教授林喆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據林喆介紹,近年來的重大集體腐敗案件包括:
2000年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首批25起案件一審公開審判,14人被判處死刑,其中有4名是廳級干部;有12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中有2人是廳級干部;其余58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2006年湖南省郴州市腐敗窩案:市委書記、市紀委書記、市委宣傳部部長、市國土礦管局黨組書記及20多名民營企業家相繼被查,該案波及當地黨政干部、商界人士158人。
2006年上海市社保案:涉及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社保局局長、寶山區區長、國企董事長等政界、商界幾十人。
“在群體性的牟利活動中,看起來公權力的運作不是單純為個人牟利,但是事實上,在群體聯合作案的情況下,群體獲得的利益最后總是能分攤到其中每一位個體成員身上,個體因在組織中發揮的作用而最終分享到組織‘贏利’的一湯半勺。就在散兵狀態中作案的個體而言,雖然他沒有加入團伙或依靠集體的力量,而只是單槍匹馬地悄悄在某一領域獲利,但他卻因整個群體腐敗所烘托的風氣而獲得了一種安全作案的環境,他可能并未卷入某一案件之中,卻很可能在清查這一案件時被牽連出。所謂‘拔出蘿卜帶出泥’。”林喆說。
林喆認為,“泥”的不斷出現,特別是“前腐后繼”現象多發,造成某個地區或部門腐敗現象“頗為嚴重”的視覺,這不僅表明該領域權力制約機制的嚴重缺失,而且還意味著該領域內腐敗機制的形成。
“集體腐敗比個人腐敗具有更大的破壞性。對一個政權來說,百姓的信任是和諧發展的基礎,而腐敗是一種無形且能量極大的內蝕力、破壞力。與個人腐敗相比,集體腐敗會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腐蝕更多的黨政官員,更重要的是會產生更嚴重的政治腐蝕性,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喪失人民群眾的信任,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過勇說。
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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