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須先明確慈善意義
一方面是民間慈善力量遭受冷遇,一方面是善款是否合理使用的監管缺位——有業內人士指出,制度環境的不完善給慈善事業的成長帶來了極大制約,打破慈善事業壟斷的關鍵仍在于立法。
唐鈞認為,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看,發展慈善事業是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的,因為它能弱化因貧富差距帶來的社會不公,均衡社會財富,緩解社會矛盾。捐款和慈善事業是在傳統分配制度基礎上再一次分配,是除了基于市場的第一次分配和基于稅收和財政的第二次分配之外的所謂第三次分配。這種出于良心和自愿的非強制性的分配是對財富的再一次平衡。所以,必須從立法上對慈善事業進行保障。
事實上,慈善立法在我國已歷經數年。早在2004年全國民政工作會議指出,要加快慈善事業步伐,完善和落實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要加強慈善組織的能力建設,提高慈善機構的知名度、公信度,創新募捐方式,建立長效機制。
據了解,2004年,國家頒布實施了一些新法規,如國務院頒發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正式施行,民間成立基金會和慈善組織的門被打開了,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慈善文化”的發展。
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國家要“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但是,至今中國尚無一部全國性的慈善法。僅有江蘇于今年5月正式出臺了一部地方性的慈善法規;此外,湖南亦于日前出臺了一部關于募捐方面的地方性條例草案,該草案擴大了公募的募捐主體資格。在國家層面上,慈善法第一稿早在2005年就已經完成,后來幾經修改,至今仍有許多根本性問題尚未形成完全的共識。
據了解,當前,社會各界對慈善立法關注的焦點,一方面是公益慈善機構的登記與管理問題,另一方面是募捐中的主體資格以及捐獻的規范等問題。這兩個方面都涉及慈善的本質問題,即慈善是依賴政府,還是依賴民間。此外還有慈善機構的透明化管理。由于立法牽涉面復雜,所以讓一些條件比較成熟的地方在慈善立法上先行先試成為可以嘗試的手段。記者獲悉,民政部已經明確要求廣東在這方面先行一步。
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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