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免死會不會縱容有錢人犯罪
http://976uc.com?2010-09-03 09:35? ?來源:江在線
我來說兩句
違法拆遷遭到拒絕后,指使手下教訓“釘子戶”獨子,釀成命案的重慶黑龍集團原董事長向世全一審被判處死刑。這起引起全國關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向世全被改判為死緩。據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積極賠償,取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9月2日《重慶商報》)
“受害人家屬諒解”,據說法律上有這么一條,可是從道理上講,很多刑事犯罪行為,其危害性不僅只針對特定受害人,那么法律規定受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權”太大,甚至成為絕對的量刑考慮指標,合理不合理,頗值商榷。
拿開發商違法拆遷中暴力傷害被拆遷戶這種情況來說,受傷害者既是具體的、特定的,同時又帶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所有的被拆遷戶都可能成為開發商暴力傷害的對象,誰也說不好明天會輪到誰。而法律追究的目的如果既是為了懲罰既發的違法犯罪,又有警示教育后來者的目的,即所謂“懲前毖后”,那么就不可過多地考慮特定受害人的“諒解權”,因為對某一特定受害人的“公平”或“公正”,可能侵害到更多的不確定人群的公平與公正——于“毖后”來說會產生示范效應。比如,一次賠錢免刑或減刑的判決,它造成的錯覺也好,真實規則也罷,實際上就是“賠償=買罪”;放在死刑改判死緩上,不管司法機關如何諱言某些說法,其實就是“花錢買命”——賠償多,可以免死;無錢賠償,只能去死。這種情況下,有錢人出手傷人、雇兇殺人的“門檻”實際上是被降低了;尤其在現行司法現象之下,一定程度上說,只要不死,一切皆有可能,比如減刑、保外等等,足以大大降低立法本意中對犯罪的懲罰與威懾的意義。現實中我們經常聽到有錢人的叫囂——“往死里打,打死一個20萬!”;“信不信我花200萬買你一條命?”……有些人為什么會這樣說?說得是否百分之百離譜?值得我們深思。
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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