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首部《海島保護法》:無居民海島應有償使用
http://976uc.com?2010-03-01 07:59? ?來源:福建日報
我來說兩句
“島主”身份:依法申請循規劃開發
由于法律權屬不明,近年來一些沿海地區開始允許民間投資者開發無居民海島,甚至興起一股“島主熱”。《海島保護法》確認了無居民海島所有權屬于國家,要求“島主”身份必須依法申請,而開發利用海島則要符合海島開發保護規劃。
潘志敏表示,《海島保護法》允許人們依法開發、合理利用海島,但對有居民海島和無居民海島作出了不同規定。今后,福建省有居民海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土、城鄉、環保等多個部門實行協調管理;無居民海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因此,合法開發、建設無居民海島,要依法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審批;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要遵守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法律規定。潘志敏解釋說:“這意味著,今后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都不能再私自占有、出讓、買賣無居民海島。”
破壞生態:最高可罰款50萬元
《海島保護法》對各類海島的生態保護提出了具體要求。
根據有關規定,今后有居民海島要優先采用風能、海洋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術,保護好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對未經批準破壞生態的建筑物或設施,要依法拆除并組織修復;無居民海島確定為旅游用途的,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場所、不得從事養殖性活動,對已經存在生產性養殖活動的,要確定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要無害化處理;對海洋自然保護區等特殊用途海島要實行特別保護,禁止在領海基點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改變區域地形、地貌的活動等。
責任編輯: 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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